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
1. 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证书及复印件
2.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
3. 国税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及复印件
4. 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》及复印件(小规模纳税人除外)
5. 主管海关核发的《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》及复印件
6. 《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》一式二份
7.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,持代理出口协议和上述2、3、4、6项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。
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
纳税人-市局-纳税人
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
出口退税申报软盘
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
纳税人-市局-纳税人
1. 按“免、抵、退”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
A: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
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,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申报:
1. 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及附表完税凭证复印件
2. 当期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》)和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》
3. 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》和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》
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
纳税人-城区各局-市局→纳税人
B: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
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“免、抵、退”税申报手续:
1. 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(单证齐全)正式申报表》
2. 《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》
3. 《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》
4. 《出口退税出口凭证申报登录表》。
5. 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
6. 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:
(1)出口收汇核销单(退税专用联)或中远期收汇证明,
(2)、出口货物报关单(退税专用联),
(3)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及《代理出口协议》,
(4)注明登记出口销售怅时间、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,
(5)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
7.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口料件购进免抵退税抵减情况说明
8. 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
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
纳税人-市局-纳税人
2、外(工)贸出口企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
1. 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、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
2. 出口货物报关单(退税专用联)
3. 出口收汇核销单(退税专用联)
4. 增值税专用发票(抵扣联)
5. 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
6. 《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》
7. 《进货凭证登录表》、《出口凭证登录表》、《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》
8. 换汇成本异常说明及出口退税预审疑点说明
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
纳税人-市局-纳税人
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
1. 代理出口协议及复印件
2. 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
3. 如果协议约定由受托方结汇的,必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的“出口收汇核销单” 及复印件
4. 外销出口发票
5. 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(复印件 )
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
纳税人-市局-纳税人
1. 《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》;
2. 《企业情况登记表》.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》(其中法人代表、会计人员必须登记填写)(以上表格向海关领取);
3. 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连同企业协议(合同)、章程正本两份及复印件一份;
4. 一般贸易企业提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;三资企业提交《批准证书》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
5. 工商部门核发的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及复印件二份;
6. 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
7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(或《法人代码证》)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
8.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、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及科目设置情况一式二份;
9. 会计(审计)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10. 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字样两份;
11. 银行出具的《开户许可证》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
12. 贸易企业办公场所属自有的,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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